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由此可见,出卖人发货时多发的货物,作为购买者,可以拒绝接受。如果决定接受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购买,如果购买者拒绝接受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以使出卖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置多发的货物。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由此可见,出卖人发货时多发的货物,作为购买者,可以拒绝接受。如果决定接受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购买,如果购买者拒绝接受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以使出卖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置多发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