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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简历造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406人看过

随着就业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学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般职位都得要大学本科,较高职位则要求更高的学历。这对于一些大中专学生来说,是一个非常不利的消息。于是,很多求职者在求职时,都会谎报自己的学历,以期能顺利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求职者在求职时,谎报自己的学历,很明显属于一种欺诈行为,所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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