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由此可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作者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将其用于广告宣传,有着明显的营利性的目的时,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展览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