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连云港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
(2017)苏07民终3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飞,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某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论代理人:徐某,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市某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 )苏0706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撒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88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0元(张某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童 衡
审判员 刘井鑫
审判员 朱培培
二0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