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三经人介绍与李四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子女。3年后,张三才得知李四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病史,而李四在婚前从未告知,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同时给予精神抚慰金等2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四婚前曾因精神分裂症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载明:1.院外继续用药巩固治疗;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1的婚姻关系;二、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经济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说法:本案在审理中具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被告是否在婚前具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在婚前多次的住院证明以及购买药物等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证实被告在婚前便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二,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早已知晓被告的病情,被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另外,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其病情,既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原告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该条规定系民法典的新增条文,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当事人婚前如实告知义务,赋予了另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缔结婚姻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能将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也可能会造成另一方生活上的不便。因此,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该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另一方当事人对其结婚对象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当然享有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