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霍某从事服装批发和零售行业。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衣帽服装等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书。被告在收到上述货物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货款伍万元整"。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8620元的诉讼请求,是以欠款金额49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按照月利率2%计算19个月。庭审中,原告认可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被告支付货款1000元,被告认可向原告出具欠条的真实性。
被告霍某应当支付原告韩某某货款本金49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限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本金49000元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
一、被告被告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韩某某货款本金49000元,并支付货款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限定履行之日止,按照欠付货款本金49000元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