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泉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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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王清泉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性质】民事纠纷

【承办单位】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王清泉

【案情简介】

2018927日,黄某某与其胞弟到洪山区某门面店内,要求刘某某支付由房屋出租所得佣金。双方为是否应该支付该佣金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刘某用刀将黄某某的头部、脖子、手臂砍伤。事发当日黄某某在武汉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刀砍伤。2018927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18日,黄某向洪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赔偿3万元,法院通知刘某某开庭。

【办理过程】

在接到被告刘某某的咨询后,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指派王清泉律师作为案件承办人进行处理。在接到案件的时候,因时间极其仓促,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本律师立即通知刘某某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案发当日原告使用的凶器铁捅,以及事发当天的目击证人。在开庭的时候,本律师紧紧围绕对原告人身损害的结果原告自身应该承担责任的思路进行举证质证以及辩论。最终查明,原告黄某某与其弟在被告经营场所索要钱款,并且先行使用暴力手段,在原告黄某使用铁捅击打刘某某的头部之后,刘某某出于防卫目的顺手持刀自卫才将原告砍伤,因此,原告自身应当承担责任。

【承办结果】

   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告自负50%的责任,被告承担50%的责任。该结果不仅极大减轻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而且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对遏制寻衅滋事的非法行为有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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