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严某甲与被告欧阳某乙原系情侣关系,双方于2009年生育一子严某丙,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严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分别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及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且均登记在欧阳某乙名下。严某甲认为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其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做出重大贡献,故请求确认两套房产一半份额归其所有,或判令欧阳某乙支付财产折价款33万元。欧阳某乙辩称,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儿子由其独立抚养,严某甲支付的款项均为抚养费。案涉两套房产系其个人及父母协助出资购买,其中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已于2019年结清贷款,与严某甲无关。严某甲提交的转账多为零星金额,不符合购房出资性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严某甲与欧阳某乙就案涉两套房产是否具有共同购置的合意,以及严某甲是否有实际共同出资的行为。法院围绕双方提交的居住信息、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贷款结清证明、购房合同等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甲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且转账均未备注为购房款。针对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该房产系欧阳某乙于2016年购买并于2019年结清贷款,严某甲未能证明在此期间有向欧阳某乙转款,仅凭偶尔支付水电费不足以证明系共同财产。针对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严某甲在购房前后的单次转账金额较高仅为五千元,与购房所需的集中大额支出不符,且其自述不清楚该房产的购房款及贷款还款情况。此外,严某甲五年间实际向欧阳某乙转账24万余元,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水平,该款项并未明显超出同居生活日常消费及抚养子女的需要。综上,严某甲主张案涉房产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严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李明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欧阳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转账性质为抚养费及日常消费,有效切断了原告将转账与购房款混同的企图。其次,严密组织证据链条,通过提交购房合同、贷款结清证明等书证,清晰还原了案涉房产的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证明房产购置及还贷均发生在原告主张的转账期间之外或金额不匹配。最后,庭审中敏锐捕捉原告陈述矛盾,针对原告对房产贷款及还款情况不知情的弱点进行发问,削弱了其共同出资主张的可信度,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保全个人财产并取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