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2025)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黄某甲(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诉称,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陈某乙(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陈某丙(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其购买水果。黄某甲指派邱某丁、黄某戊分别与陈某乙对接业务。期间,陈某丙代为支付部分货款4万余元,但陈某乙、陈某丙仍多次采购,尚欠苹果等货款3.2万余元及榴莲货款2.9万余元,合计6.2万余元未付。故诉请陈某乙、陈某丙支付剩余货款6.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保全费六百余元、公告费二百元等。
被告陈某丙辩称,其仅为陈某乙代付货款,并非交易相对方,请求驳回对其诉请。被告陈某乙未答辩。
法院查明,案涉水果均由陈某乙通过微信向邱某丁、黄某戊下单,账单亦向陈某乙发送并催讨。陈某丙系某超市(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负责人,陈某乙在该超市租赁柜台经营,由超市统一收银。部分货款虽由陈某丙账户支付,但陈某乙均向卖方发送支付截图,未表明受陈某丙委托或陈某丙为共同买受人。陈某丙与陈某乙之间存在联营及内部结算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丙是否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货物下单过程看,案涉货物均由陈某乙通过微信下单并确定种类、数量及运送地点;从对账及催讨看,账单均向陈某乙发送并催讨;从货款支付看,陈某乙下单的榴莲均由其自行支付,苹果等货款虽部分由陈某丙支付,但陈某乙均告知已付款,从未表明陈某丙为共同买受人。因此,黄某甲与陈某乙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主张陈某丙为共同买受人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陈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甲支付货款6.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陈某乙向黄某甲支付保全申请费六百余元;三、驳回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余元由陈某乙负担。
【律师价值】
李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将超市方列为共同被告的诉求,李律师敏锐抓住“合同相对性”这一核心,指导客户陈某丙收集并提交了《联营合同》及内部结算记录。庭审中,李律师通过梳理资金流向与交易习惯,清晰论证了陈某丙仅为“代付人”而非“共同买受人”的法律事实,成功切断客户与案涉合同的直接关联。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陈某丙的全部诉请,有效避免了客户承担巨额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