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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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王某文为什么会无罪?公安行政拘留15天合适吗?

发布者: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785人看过

一、问题的由来

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分布通报,因检察院对王某文不批准逮捕,依法对其终止侦查。这个通告告诉我们阿里王某文不构成犯罪(强制猥亵罪)。但是,通报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给予王某文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网民们高度关注该案,可能更关心王某文究竟有没有猥亵?这样的处理方式到底合不合适?


二、我们的观点

王某文有猥亵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所以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给予15天的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均存疑,王某文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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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过程

 1、王某文有没有猥亵?

虽然我们没有接触案件证据,但根据新闻和公安的通报可以判断一二。前期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对王某文批准逮捕,说明公安机关根据已经收集的证据认为王某文不仅有猥亵行为,而且认为猥亵行为构成犯罪。迫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即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文不构成犯罪,公安才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侦查前期的态度及现在所作的处罚,均表明王某文有类似摸胸之类的猥亵行为存在,这点在其妻子的声明中也有阐述,即王某文有错无罪。这个错,就是指有猥亵行为。

2、王某文为什么无罪?

关于王某文为什么无罪,9月7日有很多法律人作了分析,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文存在强制猥亵的行为,但因为该行为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没有达到科处刑罚的危害程度,可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文存在的是“一般猥亵”行为,但不存在“强制猥亵”行为,所以不能适用《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条款),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进行行政处罚。

我们认同第二种观点,即王某文只是存在一般的猥亵行为,没有强制的猥亵行为。如果王某文存在“强制猥亵”行为,鉴于本案社会影响巨大,没有不科处刑罚的道理。评价行为危害性大小,除了行为本身直接造成的后果,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再有,在没有明确的追诉标准的情形下,办案机关单纯以强制猥亵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不科处刑罚,说服力不强。毕竟,危害性大小的边界是模糊的。在这样的焦点案件中,办案机关不会这么不明智。

3、拘留15天的处罚合适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一般的猥亵他人,应当拘留5-10天。只有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拘留10-15天。本案中,如果拘留15天是正确的,那只能认定王某文“有其他严重情节”。法条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与“猥亵精神病人”等情节并列,理解这个“其他严重情节”就应当与并列项对等,但本案中并没有看到与“猥亵精神病人”等对等的情形。再有,公安部将“在公共场所猥亵或者猥亵多人”的情形,解读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本案并不是在公共场所发生,也没有猥亵多人,因此对王某文行政拘留15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王某文可以依法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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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2021修正)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

      第四十一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理解和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二)猥亵多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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