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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陈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胡光辉 | 点击:38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李X诉被告陈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诉被告陈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陈X2、男孩陈X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3、请求判决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补偿9万元,其他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1月中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2月2日,双方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月7日,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孩陈X2,××××年××月××日,生育男孩陈X3。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疑心太重,夫妻关系一直不和。2017年3月4日,被告闯入原告上班的工厂宿舍,殴打原告致多次受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7年3月10日,原告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1月8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后法院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无改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被告陈X1辩称:1、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2、双方自幼相识,感情基础牢固,双方自2001年冬开始谈婚,××××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生育两个子女,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需要家庭温暖的角度考虑,希望再次给予机会。3、2017年3月,双方婚后发生唯一的一次肢体争吵,但被告多次当众赔理道歉,双方产生矛盾,是因其他原因,但被告一直采取积极妥善的方式与原告沟通。2018年10月5日,双方还与子女共同逛超市,说明双方还有感情。为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月,原告李X与被告陈X1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2月2日,双方办理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月7日,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孩陈X2。××××年××月××日,生育男孩陈X3。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双方缺乏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7年3月2日,被告陈X1因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殴打原告致其轻微伤。2017年3月14日,原告起诉离婚,后本院作出(2017)赣0827民初42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8年1月8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后本院作出(2018)赣0827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再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CT检查报告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民事判决书二份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原告李X与被告陈X1自幼认识,双方自由恋爱多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感情基础较牢固。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年,且生育了两个小孩,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虽因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被告殴打原告轻微伤,但被告已多次当众道歉,真诚悔改,只要双方改正自身错误,加强沟通,共同经营好家庭,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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