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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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作准文本的认定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572人看过

重庆一中院判决谢海林诉金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不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不产生物权公示的效力。房地产公司为登记需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单方更改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金标准的内容,并不产生合同变更效力,故违约金标准仍需遵照最初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1024日版,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205号,作者:张春侠、龙玉梅,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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