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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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侵占公司货款同样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682人看过

【案例】黄某,台湾人,2003年经郑某介绍把大陆的生意从福建转移到了武汉。双方约定黄某出资60万元,郑某以技术连带人际关系作价40万元入股。公司成立不到一年,俩人出现了较大的裂痕。2004年3月,郑某私自将公司一批货物发出后将相应的货款10万元放进了个人的腰包。不久,黄某就发觉了此事,开始郑某死活不承认,但终于因黄某有证据在手而只得承认,但以公司中有其股份为由仍不肯将相应的货款交出。迫不得已,黄某只好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郑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呢?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郑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不管是普通员工,还是经理或股东等,只要是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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