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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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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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后,儿媳有精神病,母亲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740人看过

有一女子张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嫁给刘家后没有治愈,后丈夫死亡,现在刘母以婚姻法第十条(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但法院不受理,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刘母虽然是与张某共同生活,但不是近亲属,所以无权提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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