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蒋先生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一套价值310余万元的房子。其中约定,蒋先生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首付款9.5万余元,以及支付余款的金额和时间。合同同时明确,如果蒋先生逾期付款超过15天,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蒋先生需支付房屋总房价10%的赔偿金;如果房屋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开发商应退还支付房款,并承担总房款1%的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蒋先生支付房款20万元,其后未按约支付剩余购房款项。2014年10月,开发商向蒋先生发送告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预售合同。最终,法院认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依法应属无效。开发商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关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购房者违约金约定为房屋总价的10%,远高于开发商违约后需支付的违约金,应认定为无效。
律师提示:
对双方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的情况下,在发生诉讼时,法院不会仅仅采纳约定的条款,而会综合判断。会考虑购房合同是开发商制作的文本,如果是开发商明显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购房者的义务,法院会对违约金额进行调整。而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如出现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形,要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并协商进行相应的调整,避免发生纷争时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