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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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应有顺序,子女在前孙辈在后

发布者:张卫志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836人看过

现年85岁的原告王传根家住邓州市汲滩镇,生育了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其中,长子和次子现已去世,而长子的儿子王照辉和次子的儿子王照华目前均已成家立业,经济上还算宽裕。三子王长顺因孩子上大学,经济上十分拮据,难以完全负担王传根的赡养费。三个女儿均已出嫁。今年初,由于受农村“养儿送终”传统观 念的影响,晚年窘迫的王长根老汉在没向三个女儿开口的情况下,将王照辉、王照华两个孙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个孙子每人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其子女理应主动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原告在三儿子及三个女儿健在的情况下,要求两个孙儿承担赡养义务,其诉请于法无据。2008年4月21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传根要求两个孙子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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