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不成,当事人能否在诉讼离婚中依据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呢?
甲与乙(女方)是夫妻,因为夫妻关系不合闹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并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子女女方抚养;3、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签订后,男方反悔,不同意离婚,不同意财产分割,也不配合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无奈女方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问:女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是要求分割财产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
申恒业律师认为,解除婚姻关系是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我国物权法第95条、第98条、第102条也规定,夫妻双方在身份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不具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也是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写道:适用第八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虽然该书的相关内容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却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含义的倾向性理解。
因此,不能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而认定本案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