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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

发布者:范宽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810人看过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是因父母离异而消除,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父母在离婚时往往对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发生矛盾,有种父母认为离婚后子女不归自己直接抚养,对子女从此可以不管不顾,自己子女与自己无关,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另种父母认为法院判决子女归自己抚养,子女就是自己一人的私有物品,以此报复对方,他人无权再与孩子接触,也同样是极端错误的,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探望权和抚养权的规定。

一些离婚案件中,现在独生子女较为普遍,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应给予足够重视。我国婚姻法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两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依据。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效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应不断地加以研究、探索。范宽云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以阐述,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根据婚姻法确定的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具体意见,对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决定了子女归谁抚养,根据子女父母综合情况考虑: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良影响的,应予准诉。

2、哺乳期后,对无识别能力子女随谁生活,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可从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进行考虑。这里实际情况指:父母对子女的感情;父母的政治思想和品德;父母的抚养条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应当由他们本人选择。但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是无生育能力的;二是随子女生活时间较长,对子女生活健康成长明显有利的;三是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各种不同的态度:有的积极争养子女,有的坚决不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情况复杂,不仅有当事人本人意志的体现和思想感情的表露,而且常常受社会背景的影响。所以,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而要充分调查研究,搞清双方真实思想及各方面自然状况。既要看父母的思想品德、家庭环境、经济条件;又要看子女的大小、性别,与父母感情程度。因此,要综合考虑父母和子女实际情况,更善于维护每个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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