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1997年原告张某与高某经人介绍认褒,于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先后生育二女,大女儿于2000年11月出生,取名高某一,二女儿于2008年2月出生,取名高某二。被告因经常在外跑业务,生活压力大,导致性功能有障碍,现原告张某起诉被告高某离婚,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原被告离婚。
开庭审理时,原告提交被告在郑州某某医院出具被告手术病例及发票。
【争议焦点】:
法院能否以被告性功能有障碍判决原、被告离婚。
【审理结果】:
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评析】: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判断感情破裂的情况有: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4、一方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却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的。
7、 分居已满三年,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
8、 夫妻一方有通奸、非法同居行为的。
9、 重婚。
11、一方被判长期徒刑,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13、受到对方虐待和遗弃的。
14、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针对第一点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判决离婚。但本案中,原告不能以被告现阶段生量缺陷而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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