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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者:姚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1日|分类:经济仲裁 |210人看过


归纳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黑白合同一般理解为:招标并在政府备案的称为“白合同”。把“白合同”本质内容更改而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一、对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一般以“白合同”为有效合同,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1、备案合同符合招标内容,“黑合同”后签订的,以“白合同”为有效合同。若“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则存在串标行为,“黑合同”和“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此时,进行造价鉴定并按过错原则结算;若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实际履行情况结算。

2、备案合同违背招标内容,政府一般不会给于备案,即使勉强备案,也会因违背招投标而无效。

3、假“白合同”,另外的未备案的合同实际履行,此时未备案的合同有效。

 

  二、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

?1、一般以双方的真实意思,后合同优于先合同的原则确定。

2、双方自愿招投标,并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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