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十级工伤能拿多少钱?怎么拿?从哪里拿?拿不到该怎么办?这几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劳动者受害者,而用人单位又总是花样百出,作为劳动者该如何维权获赔?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是深圳某印刷公司一名焊接工,入职时间是2016年12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该公司也为杨某缴纳了工伤、医疗、失业等保险,但是未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杨某于2017年01月16日因工受伤,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2017年5月11日认定申请人属工伤,之后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5月18日评定申请人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2017年5月12日。但公司只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不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最终通过本站,找到我们工伤律师。
经文律师分析:
受伤前杨某主张月平均工资为6512.77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清单为证,但该公司表示杨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最终经仲裁员认定,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只能采纳杨某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16日工资为4791元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6512.77元的主张。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文律师主张于2017年7月21日向该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解除劳动合同,其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快递查询回执回证;该公司不予认可上述证据,表示申请人工伤后就没有上班,属于自动离职。
申请人虽受伤后没有上班,但该公司没有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故双方在2017年7月21日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快递查询回执可知,该公司已于2017年7月21日收到该快递,依法应视为该公司知道《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公司在2017年7月21日前末发放申请人工伤医疗期工资,申请人可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依法应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460.8元(6512.77元/月×5月÷7.3月×1月)。
裁决如下:
1、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5月12日的医疗期工资25399.8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26051.08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460.8元;
4、律师代理费154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