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么劳动者怎么争取用人单位拖欠的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
邓先生于2014年4月15日入职于深圳市某公司,工作内容为开发部经理。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030元,2018年2月5日,邓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随即通知邓先生,同意其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次日解除。次日,邓先生到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公司也为邓先生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但用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几个月的时间都未支付邓先生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及年休假工资,邓先生多次以打电话及当面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而公司确已各种理由推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于是邓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找到深圳劳动律师咨询如何才能尽快拿回自己的拖欠的劳动报酬,在深圳劳动律师文律师的举证及仲裁的审理,最终支持了拖欠邓先生的工资、年休假工资及补偿金。
律师分析: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农民工应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则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通过劳动监察主张赔偿金;二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