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胡先生2005年11月14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设计师,因该工作性质,胡先生经常加班,但是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2016年5月,胡先生因公司经常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费,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提交了《员工离职通知单》。提出之后,胡先生就后悔了,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支付。于是,胡先生提起劳动仲裁。
文律师点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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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如何主张?15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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