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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疫情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2次举报


新冠肺炎疫情就如一场黑色风暴,在中国传统春节里肆虐了31个省市,从1月23日武汉封城到今天三月二十号,很快就是二个月过去。在这个非常时期里,为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进行,公安部,司法部和最高院,最高检颁布了依法惩治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意见,从主体适合,手段合法和措施得当方面予以规范。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有以下行为是不适当的过激行为,应该予以改进和纠正:

一是村民和乡镇阻路,断路,在公路上堆土,设置通行障碍,不准许车辆和他人通行;二是封闭居民房屋,不准许出门,锁死家门,禁止出入;三是对外地人员一律劝返,不许进入;四是对需要隔离的人员进行殴打,侮辱和谩骂,侵害他人财产权利。而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实施有关防控的措施,乡镇和村民个人都无权实施任何有关防控的的措施,就是在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的防控措施时,也应该科学化,人性化和精细化,不能简单粗暴,避免一刀切!

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的行为必须依法规范,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不然就会涉及犯罪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其中主要涉及【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2条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第277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而这些犯罪中最严重的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疫情期间主要有两种比较严重的行为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病毒携带者,拒绝进行隔离和治疗或者在隔离措施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病例,拒绝隔离措施和拒绝治疗,或者在隔离期间未满,擅自脱离观察和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冠肺炎的传播或者有新冠肺炎传播危险的,都需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要是针对公民或者单位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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