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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同林,患难应相助

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1日 8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夫妻 本同林,患难应相助

审理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4民初1514号

委托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案件来源:委托人外甥女网上推介

诉讼地位:委托人系离婚纠纷案件被告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7月3日在当地镇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10月生育一男孩,2005年8月再育一男孩。2012年初,因被告姐姐牵引去湖北做传销,双方花去多年积蓄15万。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因此患病并一直在家休养,而原告就在外打工挣钱,2016年正月双方开始分居,2019年清明节时,双方为一保单发生争执,与被告母亲冲突,原告由此起诉离婚。其离婚理由是2016年开始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现双方分居已满三年,合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承办过程:一直以来,很少作为被告方出庭代理,得知委托人情况后,很轻松受案;同时在得知被告一直患病在家,无收入来源,便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不收取律师费。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本案原被告因为陷入传销,导致多年打工的收入泡汤,而且直接导致被告妻子即原告在进行传销时与一湖北籍男人勾搭一起,被告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数度中风,现在不能正常走路,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收入来源。

我方的基本观点是,原被告双方分居是事实,但是分居的原因不是夫妻感情不和,而是因为生活和工作关系,这从法庭调查时法官问话和原告的起诉状上就可以反映出来,所以原告要求离婚不合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同时有一系列证据证明原告与湖北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属于第三者插足引起原告要求离婚,所以原告离婚是外力因素造成。第三,夫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更多的是道德义务与责任,而且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被告患病在床,无收入来源,不能生活自理,原告应该义无反顾的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而不是企图通过离婚转嫁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所以无论在道义上还是法律上,原告要求离婚,没有任何正当性!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原文: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有一定了解,婚后生活十多年并育有两个男孩,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2012年,双方参与传销后损失了家庭积蓄,双方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正月,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在家休养,双方缺乏夫妻共同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疏远,但不能认定为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现被告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收入来源,原告理应负起家庭责任,而不能通过诉请离婚逃避法律义务,原被告双方完全可以正视现实加强沟通,创造条件,化解危机,重归和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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