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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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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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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57次举报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中止探望权情形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但是当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要恢复探望权行使。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职业于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多年的从业经验,其主要经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