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之间的裁定区别是什么?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8次举报


1、一般情况情况下死缓的适用是此两种情况 ,首先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还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问的,则应适当考虑死缓,否则一旦是错案,人被杀后则无法挽回。其实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这种情况 不应该存在的,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则有些案件适用死缓有方面的考虑。其次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并且行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现,本来是死刑,要从轻或减轻的就适用列缓。 

  2、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一个人犯罪应当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他是其他案件或许是证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其生存的,考虑其他情况可以适用死缓,还有些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而适用,比如一些信仰或其他引起的犯罪应判死刑,但考虑中国的国情立即执行没有必要的就适用死缓。 

  3、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中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