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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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核准权的相关规定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04次举报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缓核准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