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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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抵押车纠纷,原告方胜诉

发布者:许仙凤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16日 51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返还购车款,因所购转押车辆被原车主抢回。最终我所代理的原告胜诉!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擅自将其占有的质物为原告设定质权,因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押协议无效,被告应当返还转押款62500元。

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该车实际车主是刘XX,被告对车辆鲁QXXXXX并没有质押权,且被告设定转质押,也没有其他质权人的书面同意,不享有转押的权利,所以被告无权转押该辆车,所以转押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于转押价款625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

三、本案中,在派出所的笔录中原被告承认是车辆转押关系,因实际车主刘志将车强行从原告手里抢走,致使原告无法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所以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62500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没有车辆的转质权,违法将该车转质于原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电话(微信号):18266745836;快手:linyilawyer;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