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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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云阳县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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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帮助原告追回200000元

发布者:彭越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XX22-2,公民身份号码512XXXX1975********。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X,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XX单元4-2,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1974********。

原告赵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初中同学关系。2021年9月,被告因资金周转临时向原告借款,并承诺会尽快归还。同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00.00元。基于多年的同学情谊,借款未约定利息,被告也向原告未出具借条。2022年6月7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李XX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XX未到庭应诉,经本院询问李XX,其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属实,是用于买房子周转,现在在服刑,出狱后将房屋卖了后还款。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2021年9月,被告李XX因资金需要向原告赵X借款200000.00元,2021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李XX转款200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亦没有出具借条。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另查明,被告因犯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银行客户账户明细、转款记录、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各证据之间基本能够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事实,其证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XX向原告借款,原告亦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李XX应当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XX偿还借款2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X借款2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彭越,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510434395,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秉承“诚实、守信、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云阳县
  • 执业单位: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2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