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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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服务不按合同履行,辅导方如何维权?

发布者:刘军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9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4月6日,深圳XX公司与江门XX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咨询方式、项目名称、辅导方的责任和义务、咨询费用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约定向创捷公司支付了首期咨询费12000元,创捷公司则分别在2011年4月8日至9日、2011年4月11日至13日、2011年4月26日至27日、2011年4月28日以及2011年4月29日至30日期间(共15天)对XX公司进行了辅导工作。但XX公司怠于提出验厂,也未向第三方评审提出验厂,违反合同约定,在创捷公司索要剩余咨询费遭拒后,无奈向法院提出诉请。

 

律师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何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约定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

    

律师建议:

      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审慎的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分析,并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否则极有可能发生本案中当事一方已全面履行义务,而另一方违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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