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来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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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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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缓刑

发布者:钟来兴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6日 24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家住浦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缉捕,2019年3月29日主动投案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来兴,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XX,女,1970年4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家住浦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缉捕,2019年5月21日主动投案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浦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诸葛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郑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郑XX及辩护人钟来兴、诸葛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XX、郑XX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作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还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郑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钟来兴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但对事实部分补充二点:一、被告人郑XX没有召集他人押注。二、涉嫌帮助收取赌资基本上都是集中发生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故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通过查阅整个案卷,认为被告人郑XX没有召集他人押注,周某1等人的押注均系自行前来或他人介绍,被告人郑XX被动帮助收取赌资,且主要集中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实际涉案的时候仅一年左右。故辩护人认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郑XX仅仅是帮助收取赌资,并非涉案X的老板或庄家,没有百家乐的股份不是股东,也没有在涉案X担任经理等管理职务,同时其非法获利仅是赌资的千分之八(即赌资一百万元才非法获利八千元),从涉案的整个X赌博这一过程来看,其仅仅参与了X这一复杂赌博违法行为中微乎其微的一个收取赌资行为,并且还是一个帮助他人收取的行为。从这些角度分析,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郑XX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4、被告人郑XX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5、被告人郑XX于2019年3月29日主动投案,对此起诉书也予以认定,虽然公安机关没有如实供述,但在审查及今天的庭审中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不认定自首,也应参照自首情节来处理。6、被告人郑XX在本案中仅获取帮助收取赌资金额的千分之八的洗码费,在同类案件中获取的非法获利相对较少。7、被告人郑XX虽涉嫌开设赌场,但并非以此为生,非法获利仅数千元,相较于其他开设赌场类涉案数额更大。8、被告人郑XX已将近羁押七个月,受到了一定的惩罚。9、被告人郑XX及家属多次表示愿意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10、被告人郑XX系家中的顶梁住,主要经济来源,自身身体较差,且家中儿未娶、女未嫁,另其父母年纪较大,身体状况较差。11、被告人郑XX家庭经济状况不好,负担较重,建议合议庭判处罚金不宜过多。2016年5月23日,公安机关扣押了现金13422元,请求贵院予以扣除。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XX在三年以下定罪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郑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诸葛X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X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有如下从轻情节: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郑XX于2019年5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3、涉案的X赌博网站并非本案的二被告人开办,二被告人只是召集人员在X赌博网站上赌博,相比其他赌博案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4、虽然开设赌场的时间比较长,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被告人召集的参赌人员比较固定,只有五人,社会影响性相对较小,没有造成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5、本案的赌资虽然达到一百多万元,但这只是帮助网站收取,并非各人收取,另从被告人获取的非法所得来看,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金额较少,只有八千余元,本案同其他开设赌场网络案件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6、被告人郑XX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7、被告人郑XX在庭审前表示愿意退赃也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郑XX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郑XX、郑XX明知是X赌博网站进行赌博,仍召集周某1、叶某、张某1、周某2等人在其位于浦江县X室家中或其他地方进行网上X押注,帮助收取赌资一百万元以上,从中获取千分之八的洗码费。

被告人郑XX于2019年3月29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郑XX于2019年5月21日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1日对二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了人民币13422元、手机、电脑各一台及银行卡、帐本等物。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郑XX、郑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1、叶某、张某1、周某2、于某、周某3、徐某、郑某、邓某、张某2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欠条,借条,银行流水清单,笔记本,情况说明,被告人郑XX、郑XX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郑XX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XX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XX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XX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XX的辩护人认为郑XX属从犯和应认定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钟来兴律师,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华市刑事委员会委员、金华市浦江县蒲公英志愿团理事。拥有较为丰富的律师和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