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小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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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公司解散破产清算股权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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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因车架号系伪造被公安机关扣押,通过诉讼为购车人争取全部购车款返还

发布者:闫小雨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0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张某在征得郭某同意后使用其北京机动车购车指标,以郭某的名义从刘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张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刘某转账购车款171000元,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至郭某名下。后该车因车架号系伪造被公安机关扣押,导致张某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车辆且未来亦无可能继续享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张某、郭某遂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其与刘某解除购车合同并要求其返还购车款事宜。

办案过程:律师经过询问案件事实经过,了解到委托人并未与刘某签订书面购车合同,且实际购车人为郭某,而购车款的支付人为张某,因此此案的关键便在于搜集证据确保足以证明张某已取得郭某的授权购车,并郭某与刘某之间已经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确定了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律师协助委托人调取购车时的转账汇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委托授权书等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并通过查找大量类似案例和法律法规为本案的代理思路提供有力的支持。

案件结果:买卖合同纠纷经一审判决结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达成的车辆买卖协议,并判决被告刘某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郭某购车款171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律师建议:在交易过程中,尽量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因特殊原因或疏忽未能签订书面协议,也要注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文字聊天、往来邮件等方式来对交易过程留痕,以确保可以在事实上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并不以过错为前提,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对车架号伪造并无过错,但是其仍需对此承担返还购车款的义务,而刘某在承担该义务后的救济方法就是尽快通过诉讼方式向其上一手的车辆出卖人主张返还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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