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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纠纷律师:“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用?

发布者:张仁藏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42人看过


北京资深婚姻家事律师 张仁藏



“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赔偿型协议应为有效,一方有不忠行为而违反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与数额,应当遵守比例原则,根据过错行为类型、过错程度、双方收入水平、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综合进行确定。”

21世纪初,“夫妻忠诚协议第一案”判决就支持了忠诚协议的效力,1999年曾某与贾某登记结婚,两人曾签订《忠诚协议书》,约定如果有一方在婚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另一方,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来曾某有不忠行为,并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曾某存在违约行为,判令其支付违约金30万元。曾某不服提起上诉,而后撤诉,最终,曾某一次性赔偿了贾某25万元。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或是在婚姻关系开始之前,男女双方约定好的,以各自对配偶恪守忠实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财产或是人身后果的协议。实践中常常那个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一方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是同居等;

二是如果对方违反义务的后果,比如离婚、赔偿、放弃共同财产相应份额等人身上或是财产上的内容。

忠实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热点问题,但是并无定论,但是自上述案件之后,不少法院效仿此案例,通过判决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总结来看,法院审判原则主要是以下几点:

1、赔偿型的夫妻忠实协议应为有效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是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社会道德排斥夫妻间不忠实行为,忠实协议恰恰是夫妻间寻求婚姻安全与感情稳定的自我保护措施。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也是法院所倡导的重要价值。在忠实协议中,如果可以用物质来弥补异感情上的损害,是合法且可行的,因此,在不违背法律以及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应当成为整体性的指导原则。

2、一方不忠时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未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起诉要求赔偿的,法院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属于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传统的观点会认为只有不忠行为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时才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存在了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赔偿方式,情况就不一样了,未违约的一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3、约定的赔偿数额在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

如果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提出了约定的赔偿标准过高,此时法院能否酌情进行调整呢?答案是肯定的,作为承担婚姻中的过错行为相应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赔偿责任应当由其限度。即使是普通的合同纠纷,违约方也有权依据相关合同法规定,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在忠实协议关于不忠行为的赔偿责任数额上,必要的、谨慎的调整也是需要的,但是法院应当以尊重约定为原则,调整为例外,根据过错行为类型、过错程度、双方收入水平、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综合进行确定。

由此可见,“夫妻忠诚协议”如果合法有效,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这也是符合社会道德认知的。但是,不要把全部的安全感和最后的底线都寄托在一纸“忠诚协议”之上,感情需要的是两个人共同的付出与责任感,希望每一个人都可以在感情中真诚的付出,夫妻之间坦诚相待,把责任感和忠诚作为第一位的,这才是保持婚姻持久的第一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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