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我国亲疏关系是分的很清的,如今法律也是基于这种传统的亲疏关系来规定了继承顺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顺序不同。
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合法的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6、代位继承人。代替自己的父母参加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的,应给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如果出生的时候是个死体,该保留份额则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孙子孙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孙女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以代为继承人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