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形考虑:
第一种是女方隐瞒真实情况,男方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
第二种是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
对于第一种情况,受欺骗的男方毫无疑问是有权得到相应赔偿的,赔偿的项目涉及到抚养费以及离婚时候的过错赔偿。
1、抚育费
《婚姻法》并未对抚育费的返还给出相关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明确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离婚后抚养孩子的费用可以拿回来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具体金额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2、离婚过错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婚姻法》第46条列举中并没有包含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子并欺骗丈夫抚养非亲子的情形,但是此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丈夫人格尊严的侵害。女方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背社会公德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欺骗男方去抚养别人的孩子,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利益,男方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这些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离婚,这些赔偿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
第四条 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