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源XX公司,住所地:东源县。
法定代表人:刘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东源县XX(个体户经营者李X),住所地:东源县。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工业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合同(包干结算)》系原、被告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燃气补偿款40937.2元事实,原告举证东源XX厂用气确认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供用气合同依法应予以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工业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合同(包干结算)》的约定提供了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及提供天然气,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现被告每月用气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的约定支付补偿款给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的补偿款40937.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和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东源县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东源XX公司支付补偿款4093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被告东源县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