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分手了,希望拿回赠送给另一方礼物的情形。那么,哪写情况下,能够要回礼物或请求返还转账呢?,一般需要结合给付的目的、财产的标的等因素具体判断。例如:
第一种情况:恋爱期间的消费,情侣之间一起吃饭、看电影或到娱乐场所游玩,男方或女方因为买单产生的一些费用。诸如此类即属于消耗性消费,无论是谁来买单,都用于共同消费,一般,不会进行返还。
第二种情况:互相赠送小礼物,对于这类价值较小,纪念意义较大的礼物,一般属于恋爱期间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一经交付即转移了所有权。比如说一些鲜花、服饰等。这些礼物价值较小,所以并无返还的必要性。实务中,一般也不会进行返还。
第三种情况:情侣之间往往会产生一些转账信息,如“520” “1314”等等。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对特殊节日的特定款项一般认定为赠与,分手时也不支持返还。
第四种情况: 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大额礼物,如果属于彩礼或恋爱期间以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例如车子、房子、贵重首饰等可要求返还。父母赠送给对方的金银首饰、大额现金等,因为同等于以结婚为条件赠送的彩礼,所以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返还礼物。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彩礼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践中,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当条件没有成就时,赠与方可要求对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