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第三方可指明作者为李晓钧律师后转载)
这个案子是有下文的,可惜,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只有这一申诉被驳的资料,没有后来我们胜诉的资料。
此案当事人提起申诉后,分别邀请数位资深律师研讨此案,也是与我一次偶然的电话谈及此案,我提醒其取得新证据——纳税证明,当事人也是国内知名的资深老律师了,再加上这个案子已经在北京各级法院折腾了十年,当然一听就眼前一亮,知道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重要,欣然前往取证。
取证过程虽然麻烦了些,当事人竟然意外获得了证据,据说,当他要立即离开时几乎被人抢走证据,呵呵,真是幸运。
当事人取得新证据后,才委托我担任其代理律师。
只有说到这里,才可以讲申诉的过程和后来的胜诉。
我们以此新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再审的,然而,北京高院竟然完全屏蔽掉新证据,在此裁定书中只字不提新证据,当然也谈不上从实质意义上审查此案。概论为:“李某与兴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合同书》合法有效。本案中,兴昌公司依约交付了房屋,李某尚有部分购房款未交纳。李某所购住房尚不具备办理契税、房屋产权证的条件。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李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令人不解的是,这份裁定书并未寄达当事人,也未电话通知当事人或我。
我们发现北京高院已经作出这份裁定书,还是当事人有次网上查资料,无意中发现的。当即,我们便立即联系北京高院,最终还是从高院的档案室索要到这份裁定书的复制件。
对于这份没有价值的裁定书,我和当事人另辟蹊径,以新增证据为由重新起诉,昌平法院在经历七天的审查期后,终于给以立案。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起诉。
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在不同的法院有如此不同的待遇,不是说昌平法院胆子更大,只能说处理案件的法官更加谨慎地运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