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4年,委托人有一起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民间借贷纠纷,而且正在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咨询律师后,发现被执行人在四川投资有水电站项目,便让被执行人提供该水电站及水电站的法定代表人对该确定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本案就是对该债权的保证担保诉讼。
办案过程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进行案件的评估论证,向当事人分析我方有利的和不利情况,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是一起保证合同纠纷,关于保证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只要保证人同意为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签字或盖章是对其同意的确认。关于公司对外保证担保是否要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承办律师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公司在保证担保合同盖章即公司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其内部的股东会决议是公司的内部工作流程,至于是否通过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本案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保证担保合同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合同一般都约定保证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法律一般规定为6个月的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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