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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者:重庆渝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2日|分类:侵权 |382人看过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网友咨询: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律师补充:


  构成紧急避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现实的危险,但是这种危险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客观上不存在危险,但是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危险而进行了紧急避险行为,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方较小的或者同等的权益,才能避免目前正在面临的危险。但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是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行为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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