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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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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六):借款纠纷,胜诉!

发布者:王娜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13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住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王娜(实习),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住中牟县。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王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乡好友,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以其在洛阳新安县开铝矿需要资金周转拟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表示愿意出借,但其因患尿毒症需要更换肾脏,等肾源,一旦医院通知有肾源,被告须随时准备偿还借款,被告允诺。当年2月至3月份,原告分7笔共向被告转款7万元。后被告再向原告提出继续借款,因种种原因,原告已对被告产生不信任感,便推脱不再出借之前承诺的剩余3万元。款项出借几个月后,原告因看病治疗需要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仅偿还12500元,下欠57500元至今未还。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李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3日,原告张三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李四出借10000元,原告分六次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出借款项,每次10000元,计60000元。原告分七次共借给被告70000元。被告偿还原告12500元,尚欠原告57500元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告70000元,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被告偿还原告12500元,尚欠57500元未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7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三借款5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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