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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发布者:葛云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319人看过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进行经营。

  律师补充: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了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也可以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3、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

  4、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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