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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在当事人签署放弃债权承诺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挽回3万余元损失

发布者:韩聿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8日 2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诉讼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代理律师:韩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办案过程:

前妻与前夫家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在前儿媳父亲承诺让两人复婚(没有任何证据留存仅口头约定)等情况下,签署放弃要回转款承诺,之后反悔,韩聿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搜集证据,对被告的财产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避免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在有放弃债权承诺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挽回3万余元损失。

以案说法:

亲戚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借条等证据留存,借款时双方和和睦睦,还钱时往往因为证据保留的不完善,得不到及时的还款,甚至出现不认账、骗取信任使得放弃债权的情况,建议遇到类似的情形后,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并尽可能完整的保留双方沟通交流的证据材料,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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