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涉嫌强奸罪
检察机关:某检察院
代理律师:韩聿
案件结果:王某某涉嫌强奸案,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在看守所关押6个月的王某某于2023年12月19日无罪释放。
案件背景:我国强奸类犯罪呈增长态势,且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还有“仙人跳”不成控告强奸等特殊情况夹杂其中,加之强奸类犯罪的特殊性,使得在该类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的作用被放大,致使侦查难度加大,辩护难度加大。
强奸罪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强奸罪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罪之限制减刑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强奸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办案过程:
2023年天津市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王某某与同乡王某和张某(未成年)先后发生性关系,之后张某向王某某和王某索要财物,未果后张某报案称王某某和王某对其实施了强奸,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王某对张某进行一定赔偿,张某撤回了对王某的控告,只称王某某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辩护人自侦查阶段介入本案件,经过6个月的努力,韩律师找到了案件疑点,被害人拒绝就疑点问题出庭,最终本案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以案说法:
强奸案件多系口供证据,私密性较强,定罪标准相对较低,因此强奸案较多会依据被害人陈述定案,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客观证据综合认定,并尽可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被害人的陈述予以驳斥,达到和被害人当庭对峙的目的,以加大被告人无罪的可能,建议遇到发生关系被诬告的情形后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并尽可能完整的保留双方沟通交流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