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07年,原告冯某因经济受限或政策原因,与女婿王某口头协商“借名买房”。冯某实际出资,将位于永昌县河西堡二区的一套公有住房登记在王某及其女儿梁某名下,王某出具了书面证明。后冯某要求过户,王某、梁某予以推诿,遂引发诉讼。 本案一审胜诉后,被告王某强提起上诉,提出了极具迷惑性的双重抗辩,试图推翻借名买房的事实: 1. 突破“醉酒签字”抗辩,还原真实意思表示 * 对方主张: 王某强坚称2007年8月20日出具的《证明》是在醉酒状态下被原告之女(其妻子)设计骗取签字,次日醒来后还做了酒精度检测,该证明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指出,该证明不仅有王某强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亲笔签名,且与其在证明出具次日向医院进行酒精检测的后续行为形成逻辑印证(即酒后自知签字)。更重要的是,结合当时购房的资金流向,该解释纯属为了逃避义务的托词,法院最终未予采信。 2. 破解“利害关系人”证词排除规则 * 对方主张: 王某在上诉中质疑证人(原告的另外两名儿子)身份,认为他们是原告的直系亲属,属于“利害关系人”,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指责一审程序违法。 王律强调在亲属间的借名买房纠纷中,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结合2007年的银行取现记录(分别取现10000元、2000元)以及房屋长期由原告实际居住、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的事实,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出资-占有一收益”证据链。法院认为证人关于原告出资购房的证言与客观事实高度吻合,予以采纳。 3. 击溃“共同购买”的无据抗辩 * 王某辩称房屋系其与妻子梁某共同购买,因原告是岳母才让其居住。 律师 调取并提交了王某的工资收入明细表,证实其当时的经济收入水平根本无力承担购房款;同时指出,若系共同购买,为何仅有王某一人签字确认权属归原告?通过反推,彻底否定了对方的抗辩理由。 四、 判决结果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完全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 确权: 确认位于永昌县河西堡二区的涉案住宅楼房一套归原告冯某所有。 2. 过户: 判令被告王某、梁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3. 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五、 案例点评(经典之处)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借名买房”物权确认纠纷,具有极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1. 实体与程序的双重胜利: 面对上诉方提出的“醉酒抗辩”、“程序违法”等看似专业的法律术语,王宇佼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链(银行流水+居住事实+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不仅稳住了一审胜局,更在二审中彻底驳回了上诉,实现了全案胜诉。 2. 灵活应对证据规则: 在对方试图利用“利害关系人”身份排斥原告亲属证言时,律师没有局限于单一的证人证言,而是将其转化为“佐证”,并结合客观的书证(取现记录、工资单),成功说服法院穿透形式看实质。 3. 家事与房产的交叉博弈: 本案发生在岳母与女婿、女儿之间,涉及亲情与财产的复杂纠葛。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保障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了因证据不足导致的“房财两空”。 免责声明:本案例总结基于提供的判决书及上诉状文本生成,仅供法律实务交流与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承诺。
王宇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