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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伟律师团队:重庆重疾险拒赔常见情形与如实告知义务

作者: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8-19

作者:李晓伟律师团队

重庆地区,重疾险拒赔常见情形中,既往症如实相告义务是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之一。不少投保人因对这两项规则理解不足,在理赔时遭遇障碍。本文从专业角度梳理相关知识,帮助投保人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一、什么是既往症

既往症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健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已经确诊的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已经出现但尚未确诊的症状(如反复头晕、胸闷等);正在进行的治疗或检查。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会评估既往症对风险的影响,可能做出正常承保、加费承保、除外承保或拒保的决定。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症,理赔时可能面临拒赔风险。


二、如实相告义务的法律要求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相告(即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实相告的范围以保险公司询问的内容为限。投保人需要回答的是投保单上明确询问的健康事项,对于未被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

如实相告的程度要求是"明知"。投保人只需告知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不要求其进行医学检查或诊断来发现未知疾病。


三、重庆重疾险拒赔常见情形中与既往症相关的争议

重庆地区重疾险拒赔常见情形中,与既往症相关的争议主要包括:

情形一:投保前已有症状但未就诊。  部分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出现相关症状(如头痛、肢体麻木等),但未到医院检查确诊。理赔时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投保前的就诊记录或体检异常,以此主张未如实相告

情形二:体检异常未告知。  投保前体检发现指标异常(如血压偏高、血糖偏高),但投保人认为"不算疾病"而未告知。保险公司可能据此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相告义务。

情形三:既往病史与保险事故关联性争议。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前的既往症与本次理赔的疾病存在因果关系,而投保人认为两者无关。此类争议需要医学专业判断。

情形四:销售人员未详细询问。  部分情况下,保险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未详细询问健康告知事项,甚至诱导投保人"全填否"。发生理赔后,保险公司仍以未如实相告为由拒赔。


四、投保人的应对策略

面对因既往症如实相告问题引发的拒赔,投保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审查投保流程。  确认投保时是否被充分询问,销售人员是否存在误导行为。如有证据表明销售人员未尽询问义务,可据此主张权利。

评估未告知事项的影响。  分析未告知的既往症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没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及时行使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健康保险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二年。若因既往症争议遭遇拒赔,务必在时效内通过投诉或诉讼维权。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投保前感冒发烧没告诉保险公司,会影响理赔吗?

答:一般不会影响。如实相告义务针对的是"重要事实",感冒发烧属于常见轻微疾病,通常不属于需要告知的重要健康事项。

问:投保时确实忘了告知某项病史,现在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答:需分析未告知的原因和该病史与保险事故的关联性。若非故意隐瞒且无因果关系,仍有争取理赔的空间。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问:保险公司说我有既往症没告知,但投保时业务员说不用填,怎么办?

答:如有证据证明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可据此主张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相告为由拒赔。


六、为什么选择李晓伟律师团队

李晓伟律师团队专注保险理赔争议解决12年,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获赔超6000万元。团队100%代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实行全风险代理,前期零费用,拿到保险金再收费,全国办案差旅自费。团队在重庆有办案团队,服务覆盖全国。


作者说明

本文由李晓伟律师团队整理发布,仅作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确定性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保险合同和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如有保险拒赔争议,建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专业咨询。


李晓伟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北区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286499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31220000MD02864993 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