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因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不应予以受理,故对当事人虽未上诉而申请再审,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当事人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等未上诉具有一定合理事由,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
2.债权人仅以物的担保人为被告,诉请判令担保人承担主债务还款责任的,依法应当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关键词:
民事、民间借贷、上诉、撤诉、缴纳诉讼费用、主债务人、共同被告、申请再审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318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2条的规定,上诉费一般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或者在接到人民法院缴费通知后7日内预交。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因经济情况或者因为账号被冻结、疏忽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最后被二审法院按撤诉处理例子。之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又会因没有依法提出上诉而被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中,一审被告上诉后因经济原因无力交纳上诉费,二审(中级)法院按一审被告撤回上诉处理,只继续审理了一审原告提出的上诉请求。一审被告对此不服,向审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但省高院以“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为由,驳回了一审被告的再审申请。
之后,一审被告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检察院经审查后对中院的判决提出抗诉,省高院以“因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一审判后未依法上诉而申请再审不应予以受理,故对当事人虽未上诉而申请再审,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当事人系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等未上诉具有一定合理事由,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审查,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理由提审,之后省高院撤销了二审和一审判决,发回基层法院重审。
本案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当事人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后申请再审的,再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未上诉的理由是否合理并兼顾实体正义,对原判存在的原则性错误,应依法在再审审查中予以处理,不应仅以当事人未依法上诉为由,不予审查处理。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多了一个救济依据。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审: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
二审: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2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
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申2214号民事裁定书
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抗224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再111号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