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 基本案情?
?案件文书号?:(2025)桂xxx民初1xxxx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代理情况?:
?原告?:A,由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莫圣露?律师出庭代理。
?被告?:B。
?案情概要?:原告A起诉称,其与被告B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1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付息。
?二、 双方主要争议与律师工作?
庭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是 ?“借款”? 还是 ?“投资款”?。
?原告方(A)主张?: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是基于信任向被告出借款项,有转账凭证为证,虽无书面合同,但借款合同已实际成立。
?被告方(B)辩称?: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原告投资给“梧州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款,转账时均有备注(如“投某某活动费用”),应属投资行为,风险自担。
?莫圣露律师的工作?:作为原告代理人,其核心法律工作在于?构建并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并有效反驳“投资款”的抗辩?。从判决结果来看,其工作重点体现在:
?完成初步举证?:向法庭提交了关键的微信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完成了法律规定的出借人初步举证责任。
?厘清法律关系?:针对被告“投资款”的抗辩,通过法庭辩论,引导法庭关注“投资法律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需有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明确合意)。
?指出对方举证不足?:强调被告未能证明原、被告或原告与目标公司之间就投资份额、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达成过任何具体约定,也未能证明原告曾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或获得过分红,从而动摇了被告抗辩的基础。
?三、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
?法院认为?:
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足以初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被告主张款项为投资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投资达成了具体、明确的合意,也未证明原告实际享有投资权益或承担投资义务。
转账备注中的“投资”字样及聊天记录中的“投资”表述,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法律关系性质发生变更。
因此,?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B向原告A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
?判决被告B支付逾期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计算,自起诉之日(2025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B负担。
?四、 案例要点与启示?
本案例清晰展现了在?没有借条、仅有转账记录?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的代理思路与策略:
?抓牢核心法律要件?:成功将庭审焦点从“款项用途”(被告主张的投资)引导至 ?“法律关系定性”? 本身,即是否符合“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的借贷要件,以及是否符合“共营、共享、共担”的投资要件。
?有效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在己方完成初步举证后,将反驳与进一步举证的义务引向对方,并精准指出对方证据的薄弱环节。
?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强调单笔的“投资”字眼备注或聊天记录,若没有其他协议、分红记录、行使股东权利等证据形成闭环,则无法改变款项的法律性质。
本案例中,莫圣露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法庭工作,帮助委托人A厘清了模糊的经济往来性质,维护了其作为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胜诉判决。
莫圣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