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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邢文武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6次举报

一文了解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对未成年进行保护的一项司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对上规定实施方式进行了细化,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即使实施办法,笔者总结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际应用要点如下:

一、犯罪记录的定义

根据公安部2021年12月3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通字〔2021〕1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上述规定已经说的很明确,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的外,才会留有犯罪记录,对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无犯罪记录留存。因此实际中,有人因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因为证据不够充分做出存疑不起诉的,不属于犯罪人员,并无犯罪记录。

另外,现实中有人把犯罪记录与违法记录搞混,但犯罪记录与违法记录是两个概念,所谓犯罪记录是因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产生的记录,一般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而违法记录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行政处罚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产生的记录,一般为警告、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

二、适用对象和时间范围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了适用对象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间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即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而不是审判时不满18周岁。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该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三、适用的条件

在被判处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条件下适用。

四、应当封存的信息范围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规定,对于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当对涉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

第十三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刑事执行完毕后三日内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

五、封存信息的保密措施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对于未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全案卷宗封面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等明显标识,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六条规定,其他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因办案需要使用了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的,应当在相关卷宗封面标明“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应当贯彻及时、有效的原则。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

第十条规定,对于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

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

六、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查询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有关犯罪记录的封存、查询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六条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使用范围等,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许可查询的,查询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登记相关查询情况,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申请、审批材料、保密承诺书等一同存入卷宗归档保存。依法不许可查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查询单位出具不许可查询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对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开展重新犯罪预防工作需要申请查询的,封存机关可以依法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和电子信息。对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申请查询的,可以根据查询的用途、目的与实际需要告知被查询对象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判处的罪名、刑期等信息,必要时,可以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许可查询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告知查询犯罪记录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查询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有关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等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合适成年人等,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违反法律规定披露被封存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犯罪记录解除封存的条件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

(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第十九条? 符合解除封存条件的案件,自解除封存条件成立之日起,不再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规定的限制。

 

 

 

 


邢文武律师为内蒙古德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劳动用工、合同纠纷等。执业经历在刑事辩护方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德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